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4454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柒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3日 │同左 │98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271號 │ │毒偵字第1928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6月19日 │同左 │98年9月18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662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6月19日 │同左 │98年9月18日 │├──┴────┼──────────────┴──────────────┴──────────────┤│備 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