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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0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 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且附表編號1 、3 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本件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適用,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10月29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6月1日  │
│  │制條例第10│7月     │中午某時    │第621號刑事判決 │            │
│  │條第1 項  │        │            │                │            │
│  │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10月29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6月1日  │
│2 │制條例第10│5月     │中午某時    │第621號刑事判決 │            │
│  │條第2 項  │        │            │                │            │
│  │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月15日 │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9月18日 │
│3 │制條例第10│7月     │中午某時    │第1888號刑事判決│            │
│  │條第1項   │        │            │                │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 月16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9月18日 │
│4 │制條例第10│5月     │下午2 時50分│第1888號刑事判決│            │
│  │條第2 項  │        │許為警採尿前│                │            │
│  │          │        │回溯96小時內│                │            │
│  │          │        │某時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0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