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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6號等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汪曉君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罪 名│攜帶兇器之加│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之加│攜帶兇器之加│攜帶兇器之加││ │重竊盜罪 │ │ │重竊盜罪 │重竊盜罪 │重竊盜罪 ││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4 月│民國98年2 月│民國98年2 月│民國98年2 月│民國98年2 月│民國98年4 月││ │25日凌晨5時 │21日凌晨5 時│21日凌晨5 時│18日凌晨某時│17日晚間某時│29日下午2 時││ │ │35分 │ │ │ │39分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9953號(聲請│12739號 │12739號 │12739號 │12739號 │12739號 ││ │書誤繕為速偵│ │ │ │ │ ││ │字)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實│ │第1010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審│ │ │ │ │ │ │ ││ ├──┼──────┼──────┼──────┼──────┼──────┼──────┤│ │判決│98年8 月28日│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判│ │第1010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決│ │ │ │ │ │ │ ││ ├──┼──────┼──────┼──────┼──────┼──────┼──────┤│ │判決│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 │確定│ │ │ │ │ │ ││ │日期│ │ │ │ │ │ │├─┴──┼──────┴──────┴──────┴──────┴──────┴──────┤│備註 │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所列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 │└────┴─────────────────────────────────────────┘┌────┬──────┬──────┬──────┬──────┐│編號 │ 七 │ 八 │ 九 │ 十 │├────┼──────┼──────┼──────┼──────┤│罪 名│攜帶兇器之加│攜帶兇器之加│過失傷害罪 │違背安全駕駛││ │重竊盜罪 │重竊盜罪 │ │致交通危險罪││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5 月│民國98年5 月│民國98年2 月│民國98年2 月││ │25日晚間8 時│27日下午3 時│21日凌晨5 時│21日凌晨5 時││ │ │20分 │35分 │35分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13101 號 │13101 號 │13101 號 │13101 號 ││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實│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審│ │ │ │ │ ││ ├──┼──────┼──────┼──────┼──────┤│ │判決│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98年8月28日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98年度交訴字││判│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第76號 ││決│ │ │ │ │ ││ ├──┼──────┼──────┼──────┼──────┤│ │判決│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98年9月21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備註 │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十所列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 │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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