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4月26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29131號 │97年度偵字第11018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3月31日 │97年12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97年度審易字第925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4月28日 │98年1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