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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8 月9 日              │96年8 月9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96年9 月9 日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3 月7 日              │97年3 月7 日              │97年3 月7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 月31日              │97年3 月31日              │97年3 月31日              │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款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9 月11日              │96年1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偵字第326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3 月7 日              │97年11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 月31日              │97年12月1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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