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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23日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7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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