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23日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16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7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