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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0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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