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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榮澤林蕙芳吳宗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世光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張世光之現在地「(在押)」應更正為「(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