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蕭世昌、蔡羽玄、連雅婷
- 被告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7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仁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明知自己無財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係為虛設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於民國93年9 月24日前之某日,在桃園縣某處,提供其身分證件及印章給該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委託不知情之乙○○於93年9 月24日以丙○○具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桃園縣八德市○○街87號1 樓「漢聲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漢聲公司」)之負責人並變更營業項目,丙○○於93年9 月24日起至94年7 月22日止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並未向如附表所示之「力達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之交易事實,即與該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9 月起至94年2 月間,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102 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達53,200,365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力達實業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憑證,供該等公司行號據以分別持向其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該期營業稅,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而幫助上開「力達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關於證人乙○○等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已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見本院98年2 月24日之準備程序筆錄),且經本院於最後審理期日就上開筆錄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人乙○○等偵查中所述就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必要性,且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供情形或其他程式上之瑕疵,引用其偵查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為以之為證據尚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即具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丙○○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就卷內所有之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交付身分證件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並陪同伊前往桃園之稅捐單位簽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並辯稱:當時伊係透過綽號「長腳」之友人代為介紹水泥工或粗工等工作,「長腳」就介紹該成年男子給伊認識,該成年男子就前往三重的自強路載伊,並表示需要報稅,所以要前往稅捐單位,伊就在稅務人員面前簽名,之後該成年男子要伊將身分證件留下,並表示再電話聯繫工作事情,之後會將身分證件返還,伊就自行回家云云。經查: (一)有關被告丙○○將其身分證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委託不知情之乙○○於93年9 月24日以丙○○具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為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87號1 樓之漢聲公司負責人並變更營業項目,而被告丙○○於93年9 月24日起至94年7 月22日止擔任漢聲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此有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當時係某個酒店的客人表示工作繁忙無法送件,要求伊幫忙送件到桃園縣政府工商登記課,伊拿到委託書時,委託書上面相關資料都已經填妥,又伊不認識丙○○等情(見95年度交查字第1020號偵查卷宗第44頁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472 號卷第38至39頁),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1月22日函、桃園縣政府之93年9 月24日之府商登字第0930519554號函、委託書、漢聲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丙○○身分證影本經濟部93年9 月13日之經授中字第09332705900 號函、漢聲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8 月9 日函及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3123號偵查卷宗第143 至154 、158 、162 頁),是被告丙○○確實有於上開期間擔任漢聲公司之負責人,執行業務並代表漢聲公司,而屬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自屬無疑。 (二)有關漢聲公司實際上並無銷貨事實,卻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為進項憑證,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1 月23日之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50000549號函、漢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95年度他字第3123號偵查卷宗第15至24 、184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5年3 月23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50200835號函檢附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漢聲興業有限公司交易情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動補繳營業稅申請書、繳款書、買賣合約書、漢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送貨確認單、統一發票、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支票(見同上他字卷宗第204 至276 頁)、仟合興業有限公司簽立之支票、統一發票(見同上他字卷宗第 281 至285 頁)、哲美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款書、統一發票(見同上他字卷宗第286 至292 頁)、漢聲實業有限公司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見同上他字卷宗第300 至417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同上他字卷宗第421 至424 頁)、漢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見同上他字卷宗第427 至431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1月1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23607號函檢附漢聲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丙○○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足憑(見97年度偵緝字第313 號偵查卷宗第42至46頁),足認漢聲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明知該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被告丙○○與該成年男子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成年男子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持之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情甚明。 (三)觀諸被告丙○○雖於偵查中供述;伊不知道漢聲公司,亦沒有擔任漢聲公司之負責人,但伊身分證遺失好幾次,每次都立刻申報遺失等情(見95年度交查字第1020號偵查卷宗第58頁及97年度偵緝字第313 號偵查卷宗第22頁),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則翻異前詞供稱:伊因找工作,所以有將身分證件原本交給對方,又伊所交付的身分證是補辦前的身分證等詞(見本院98審訴字第118 號卷第28頁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472 號卷第35背面頁),則由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有關身分證件究竟是否遺失一節,其前後供述不一致,是被告丙○○之供述,已難盡信。再者,徵之被告丙○○另供稱:交付對方之身分證件是補辦前的身分證件等詞(見98年度審訴字第118 號卷第28頁),然有關漢聲公司向行政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及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所檢附之身分證件影本卻係有92年7 月16日補發及93年8 月2 日換發,此有前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3123號第148 、149 頁),若非被告丙○○交付換發後之身分證件,他人實無可能取得,則由被告丙○○提供不同版本之身分證,可見被告丙○○所為,顯非單純找工作而遭人騙取身分證件之情。況按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任何人要找尋工作,雇用者往往會詢問之前工作經驗、學歷、想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希望待遇等事項,惟觀諸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當時伊找工作,有1 個綽號長腳的朋友告訴伊,長腳的朋友可以介紹工作,然後長腳就叫朋友過來載伊去桃園稅捐處,就在稅務人員面前簽名,之後就叫伊將身分證件先放在他身上,並表示1 個星期後會再以電話聯繫伊工作的事情,之後會將身分證件返還,但伊隔天就將身分證件報遺失,此外伊有跟長腳說要找粗工、水泥工,但對方並沒有問伊之前工作經驗、學歷等方面的事情,之前找工作也不曾需要影印身分證或是稅捐處簽名的經驗之情(見98年度訴字第472 號卷第35背面頁至37背面頁),則由被告丙○○前開供述可知,倘若其確實係透過友人「長腳」接觸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尋找工作,何以該成年男子並未詢問尋找工作相關細節,此與常情有違,足見被告丙○○辯稱僅係因為找工作才交付身分證等詞,不可採信。復細繹被告丙○○當天經由長腳介紹後,即由該成年男子載至桃園縣稅捐單位簽名之情,已於前述,而被告丙○○當時乃51歲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在工作尚未確定之際,該成年男子即要求須前往桃園稅捐單位簽名之舉,豈有不質問之理,何況被告丙○○亦自承之前找工作均無須交付身分證件及前往稅捐單位之情,顯見其對於交付身分證件係登記為漢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一節,自知之甚詳,是其對於漢聲公司可能虛設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非法行為,當已有預見。另衡以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其返家後,隔天即將身分證件報遺失之事實,亦於前述,則倘若被告丙○○所辯交付身分證是為了找工作等詞為真,被告丙○○既係要找工作,且對方告知1 個星期回報,之後會將身分證件返還,其豈有未等待該成年男子電話確認即大費周章先行將身分證件報遺失,益徵其所辯,不足為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丙○○確實與該成年男子有為如事實欄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已修正,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公佈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罰。 四、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佈,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則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35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法律有變更,即無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惟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毋庸撤銷改判(以上參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茲首就與本案有關且於為刑之宣告前須先行及連帶確定應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情形列述如下: (一)關於共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 條 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所犯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刑法第28 條 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紀錄之決議,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有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三)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1 元以上3 元以下)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 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惟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比較新舊法,而牽連犯部分乃將被告等所犯之數罪以一罪論結果,連續犯部分亦係將被告所犯數罪論以一罪,僅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然修法後刑法已刪除各該規定,則均不得以一罪論,經比較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五、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所犯上開2 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幫助逃漏稅捐等各罪之多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規定之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其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獲利益、所造成之損害及否認犯行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於偵查中因傳拘無著,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7 月13日以甲○玲偵騰緝字第2244號通緝,而於97年2 月25日經緝獲歸案,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3 月1 日以甲○玲偵騰銷字第999 號撤銷通緝,此有前開通緝書、撤銷通緝書附卷足憑,堪認被告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6年7 月16日以前業經通緝,且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並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項,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以漢聲公司名義開立不實銷貨發票部分): ┌──┬───────┬──────┬─────┬──────┬──────┐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額(│幫助逃漏營業│ │ │票之營業人 │ │ │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 │ │ │ │ │) │ ├──┼───────┼──────┼─────┼──────┼──────┤ │ 01 │力達實業有限公│93年11月 │CU00000000│ 720,830元│ 36,042元│ │ │司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1,179,520元│ 58,976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666,400元│ 33,320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871,200元│ 43,560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712,425元│ 35,621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710,115元│ 35,506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355,820元│ 17,791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1,179,520元│ 58,976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1,179,520元│ 58,976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665,008元│ 33,25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954,198元│ 47,71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954,912元│ 47,746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787,750元│ 39,388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857,050元│ 42,853元│ ├──┼───────┼──────┼─────┼──────┼──────┤ │ 02 │怡康電子股份有│94年1 月 │DU00000000│ 16,850元│ 843元│ │ │限公司 ├──────┼─────┼──────┼──────┤ │ │ │94年1 月 │DU00000000│ 47,320元│ 2,366元│ ├──┼───────┼──────┼─────┼──────┼──────┤ │ 03 │英凱國際開發有│93年9 月 │BU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 │限公司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477,000元│ 23,850元│ ├──┼───────┼──────┼─────┼──────┼──────┤ │ 04 │利年億企業有限│93年9 月 │BU00000000│ 432,300元│ 21,615元│ │ │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63,300元│ 3,165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116,000元│ 5,800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348,000元│ 17,400元│ ├──┼───────┼──────┼─────┼──────┼──────┤ │ 05 │域勝實業有限公│93年9 月 │BU00000000│ 323,850元│ 16,193元│ │ │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114,000元│ 5,700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174,700元│ 8,735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77,500元│ 3,875元│ ├──┼───────┼──────┼─────┼──────┼──────┤ │ 06 │哲美企業有限公│93年11月2 日│CU00000000│ 525,000元│ 26,250元│ │ │司 ├──────┼─────┼──────┼──────┤ │ │ │93年11月12日│CU00000000│ 384,000元│ 19,200元│ │ │ ├──────┼─────┼──────┼──────┤ │ │ │93年12月20日│CU00000000│ 576,000元│ 28,800元│ ├──┼───────┼──────┼─────┼──────┼──────┤ │ 07 │宗呈企業股份有│93年9 月 │BU00000000│ 246,000元│ 12,300元│ │ │限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750,500元│ 37,525元│ ├──┼───────┼──────┼─────┼──────┼──────┤ │ 08 │瑞彼特企業有限│93年9 月 │BU00000000│ 447,500元│ 22,375元│ │ │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398,540元│ 19,927元│ ├──┼───────┼──────┼─────┼──────┼──────┤ │ 09 │捷希國際貿易有│93年11月 │CU00000000│ 978,750元│ 48,938元│ │ │限公司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544,125元│ 27,206元│ ├──┼───────┼──────┼─────┼──────┼──────┤ │ 10 │鑀德恩企業股份│93年9 月 │BU00000000│ 567,000元│ 28,350元│ │ │有限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488,628元│ 24,431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636,930元│ 31,847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617,400元│ 30,870元│ ├──┼───────┼──────┼─────┼──────┼──────┤ │ 11 │如譽企業有限公│93年11月 │CU00000000│ 990,000元│ 49,500元│ │ │司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980,000元│ 49,00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1,072,500元│ 53,625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961,400元│ 48,070元│ ├──┼───────┼──────┼─────┼──────┼──────┤ │ 12 │東笙實業股份有│93年9 月6 日│BU00000000│ 504,000元│ 25,200元│ │ │限公司 ├──────┼─────┼──────┼──────┤ │ │ │93年9 月10日│BU00000000│ 504,000元│ 25,200元│ │ │ ├──────┼─────┼──────┼──────┤ │ │ │93年9 月14日│BU00000000│ 510,000元│ 25,500元│ │ │ ├──────┼─────┼──────┼──────┤ │ │ │93年9 月21日│BU00000000│ 504,000元│ 25,200元│ │ │ ├──────┼─────┼──────┼──────┤ │ │ │93年9 月22日│BU00000000│ 550,080元│ 27,504元│ │ │ ├──────┼─────┼──────┼──────┤ │ │ │93年10月1 日│BU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 │ ├──────┼─────┼──────┼──────┤ │ │ │93年10月6 日│BU00000000│ 490,000元│ 24,500元│ │ │ ├──────┼─────┼──────┼──────┤ │ │ │93年10月12日│BU00000000│ 648,000元│ 32,400元│ │ │ ├──────┼─────┼──────┼──────┤ │ │ │93年10月15日│BU00000000│ 750,000元│ 37,500元│ ├──┼───────┼──────┼─────┼──────┼──────┤ │ 13 │誼銘實業有限公│93年9 月 │BU00000000│ 484,500元│ 24,225元│ │ │司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450,500元│ 22,525元│ ├──┼───────┼──────┼─────┼──────┼──────┤ │ 14 │日曜整合行銷有│93年11 月 │CU00000000│ 200,000元│ 10,000元│ │ │限公司 │ │ │ │ │ ├──┼───────┼──────┼─────┼──────┼──────┤ │ 15 │岦杰工業有限公│93年9 月 │BU00000000│ 333,500元│ 16,675元│ │ │司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217,500元│ 10,875元│ ├──┼───────┼──────┼─────┼──────┼──────┤ │ 16 │達步施企業股份│93年9 月 │BU00000000│ 567,000元│ 28,350元│ │ │有限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504,000元│ 25,200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630,000元│ 31,500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535,500元│ 26,775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612,360元│ 30,618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626,220元│ 31,311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497,700元│ 24,885元│ ├──┼───────┼──────┼─────┼──────┼──────┤ │ 17 │廣疊企業有限公│94年1 月 │DU00000000│ 105,792元│ 5,290元│ │ │司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105,972 元│ │ │ │ │ │ │,應予更正)│ │ ├──┼───────┼──────┼─────┼──────┼──────┤ │ 18 │鐽瑩實業有限公│93年11月 │CU00000000│ 899,715元│ 44,986元│ │ │司 ├──────┼─────┼──────┼──────┤ │ │(起訴書誤載為│93年11月 │CU00000000│ 813,150元│ 40,658元│ │ │達迎實業有限公├──────┼─────┼──────┼──────┤ │ │司,應予更正)│93年11月 │CU00000000│ 713,760元│ 35,688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980,234元│ 49,012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593,221元│ 29,661元│ ├──┼───────┼──────┼─────┼──────┼──────┤ │ 19 │牛匠企業股份有│93年9 月 │BU00000000│ 209,000元│ 10,450元│ │ │限公司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213,600元│ 10,680元│ ├──┼───────┼──────┼─────┼──────┼──────┤ │ 20 │廣壘企業有限公│94年1 月 │DU00000000│ 389,851元│ 19,493元│ │ │司 ├──────┼─────┼──────┼──────┤ │ │ │94年1 月 │DU00000000│ 346,970元│ 17,349元│ │ │ ├──────┼─────┼──────┼──────┤ │ │ │94年1 月 │DU00000000│ 266,220元│ 13,311元│ ├──┼───────┼──────┼─────┼──────┼──────┤ │ 21 │樂城興業有限公│93年11月 │CU00000000│ 418,600元│ 20,930元│ │ │司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455,700元│ 22,785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455,800元│ 22,79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447,200元│ 22,36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391,300元│ 19,565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500,000元│ 25,00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377,000元│ 18,850元│ ├──┼───────┼──────┼─────┼──────┼──────┤ │ 22 │力行實業國際有│93年10月 │BU00000000│ 498,500元│ 24,925元│ │ │限公司 │ │ │ │ │ ├──┼───────┼──────┼─────┼──────┼──────┤ │ 23 │仟合興實業有限│93年11月9 日│CU00000000│ 624,219元│ 31,211元│ │ │公司 ├──────┼─────┼──────┼──────┤ │ │ │93年12月17日│CU00000000│ 500,992元│ 25,050元│ ├──┼───────┼──────┼─────┼──────┼──────┤ │ 24 │和昇精品百貨有│93年12月 │CU00000000│ 66,060元│ 3,303元│ │ │限公司 │ │ │ │ │ ├──┼───────┼──────┼─────┼──────┼──────┤ │ 25 │大列車服裝開發│93年9 月 │BU00000000│ 427,500元│ 21,375元│ │ │有限公司 ├──────┼─────┼──────┼──────┤ │ │ │93年9 月 │BU00000000│ 487,500元│ 24,375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375,000元│ 18,750元│ ├──┼───────┼──────┼─────┼──────┼──────┤ │ 26 │新點子音樂有限│93年11月 │CU00000000│ 637,400元│ 31,870元│ │ │公司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709,280元│ 35,464元│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 535,900元│ 26,795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487,330元│ 24,367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379,600元│ 18,980元│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 464,730元│ 23,237元│ ├──┼───────┼──────┼─────┼──────┼──────┤ │ 27 │帥傑股份有限公│93年12月 │CU00000000│ 9,500元│ 475元│ │ │司 ├──────┼─────┼──────┼──────┤ │ │ │94年1 月 │DU00000000│ 14,800元│ 740元│ ├──┼───────┼──────┼─────┼──────┼──────┤ │ 28 │陽基開發股份有│93年10月 │BU00000000│ 660,000元│ 33,000元│ │ │限公司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 │ 29 │玉輪有限公司 │93年12月 │CU00000000│ 206,720元│ 10,336元│ ├──┴───────┼──────┴─────┼──────┼──────┤ │合 計│ 102張 │53,200,365元│ 2,660,025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