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78號
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 日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8年11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本至98年11月22日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即98年11月23日代之,又98年11月23日之上訴期間屆滿後,迄今已逾二十日被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如主文。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