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謝順輝陳德池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78號

                   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 日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8年11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本至98年11月22日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即98年11月23日代之,又98年11月23日之上訴期間屆滿後,迄今已逾二十日被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如主文。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7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