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佳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被 告 戊○○ 8弄3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28巷2 被 告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