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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蕭世昌蔡羽玄蔡世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佳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庚○○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28巷2
被告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8弄3號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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