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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蕭世昌蔡羽玄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佳詮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為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佳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被   告 戊○○ 8弄3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28巷2 被   告 東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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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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