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惠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鍀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鍀欣實業有限公司、甲○○、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惠傑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