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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錢建榮宣玉華黃翊哲

原告
惠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鍀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鍀欣實業有限公司、甲○○、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惠傑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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