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隆安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謝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