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4 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如附件民事答辯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乙○○被訴98年度易字第664 號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