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富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68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