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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富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68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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