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 原告
-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須有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中自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之刑事案件,並未經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依職權查察之案件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屬不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