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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謝順輝陳德池曾雨明

原告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須有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中自稱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之刑事案件,並未經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依職權查察之案件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屬不合法,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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