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2號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址同上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址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強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址同上
- 被告
- 甲○○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