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億大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