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久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