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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告
久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8年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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