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89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28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5日以壢監裁罰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清晨0 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MG8-615 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106 號旁,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警員舉發「酒後駕車,經要其駕駛實施酒測、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以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於99年8 月25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因異議人未考領有機車駕照),並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9年8 月18日清晨0 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MG8-615 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106 號旁時,遭桃園縣平鎮市北勢派出所員警跟隨且任意攔檢,並要求異議人進行酒測,經異議人配合2 次後,酒測器均無法顯示酒測值,是酒測器顯有故障之虞,故異議人遂向員警請求走直線等測試,均遭警拒絕。而員警看完個人證件後,隨即開單舉發,因異議人自認並無酒駕,故拒簽紅單,且員警亦未將異議人帶回派出所或進行抽血檢驗酒測值,即直接舉發並扣車離開而將異議人留置於現場,又員警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檢查,顯係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之意旨,是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8 款規定,亦包括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甲○○於上揭時、地騎乘MG8-615 號重型機車,經桃園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攔檢進行酒測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自承,亦有舉發員警林家丞於本院訊問具結證述綦詳,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即舉發員警林家丞於本院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當時我正值巡邏勤務,行駛到告發異議人甲○○違規之處時,我認為異議人騎乘機車有搖擺不定之情形,因而進行攔檢。攔檢後我有詢問異議人是否有喝酒,異議人回答有,故我就透過巡邏網請巡邏警員至派出所攜帶酒測器至現場,並詢問他喝酒後已超過多久時間,經得知已超過法定期間15分鐘,遂拿礦泉水給異議人漱口。然異議人漱口後並未馬上做酒測,一直爭執為何不讓他走直線等方式消極不做酒測,後異議人有做2 次酒測,但因為酒測器最少要吹氣3 至5 秒,異議人因吹氣時間太短,酒測器無法產生數據,而異議人吹完2 次後就開始拖延,經告知權利3 次後,異議人仍並以消極態度應付員警而不願配合,員警始掣單舉發並扣車,復參以本院勘驗證人林家丞提出之蒐證光碟內容:「(異議人甲○○下稱「林」;員警下稱「警」)」1.「警:現在是0 時30分我請你配合做酒測,如果你不配合,就是拒測,現在用錄音的,拒測罰6 萬,駕駛執照要吊銷,請配合酒測一下,你家在附近,你騎車是事實。吹3 至5 秒,如果你不配合屬拒絕酒測,你騎車是事實,不能怪警方攔你,你不騎車就沒問題,現在是凌晨0 時30分請配合一下,請你電話打完配合一下。甲○○先生,現在是99年8 月18日0 十35分,現在是第二次告知你騎著MG8-615 號重型機車酒後駕車,現在請你配合一下酒測,你不配合的話,要罰6 萬駕駛執照要吊銷。林:你等一下,讓我喝一下水,讓我測直線。」;2.「警:你要多少時間,你已經超過15分鐘,你要喝多久怎麼可能讓你喝30分鐘,我們已經可以要求你酒測了。林:讓我測直線,我只喝一點點。」;「警:走直線,是因為你酒醉,超過公共危險標準,才走直線,你沒有測我怎麼知道,要測才知道,有無超過酒測值。你知道為什麼要走直線,涉及公共危險才需要走直線,測身體平衡表。林;在法律上,請讓我走直線,我只喝一點點」;3.「警:我們已經告知你的權利了,林先生,你現在是第3 次消極不配合的話,直接拒測,扣車。林:在法律程序上,至少讓我走直線,我只喝一點點」;4.「警:當作吹氣球,手不要摸,3 到5 秒,要吹氣,吹出來,你舌頭堵住了,你要含住咬住吹出來,吹一口氣,你嘴巴含住,要吹氣,一口氣吹出來3 到5 秒,嘴巴打開不要用舌頭去頂著吹氣口。什麼有吹,含進去吹氣出來,為什麼我有氣,你沒氣,不夠,規定要3 到5 秒,這麼拖是沒用的,會被視為拒絕酒測,你是故意的,我跟你講方法了,不要一直說你有吹氣,要照我的方法要像吹氣球,剛剛你吹氣,我摸後面就知道了,有吹沒吹都知道,機器是不會騙人,不要再拖了,水也請你喝了請你配合一下(林:打電話),水也喝了,電話一直打,時間一直拖(林:我會擔心),你心虛嘛。」;5.「警:甲○○先生現在已經是99年8 月18日0 時47分,請你配合一下,第3 次了,已經跟你說過了,你要喝水已經給你喝了,你現在在拖時間,吹氣只需要5 秒鐘,為何要一直拖。林:我現在打電話告訴我太太,在法律程序上我可以走直線。」;6.「警:現在問你最後1 次,甲○○先生,現在是民國99年8 月18日0 時50分,第4 次請你配合,你願不願意配合,你要不要酒測,你現在不願意是不是,你不願意配合就要扣車了。林:在法律程序上我可以走直線,我只喝一點點,你強迫我說要扣我車。」等情,從異議人與員警上開對話及錄影畫面,可知員警已明確告知異議人進行酒測,異議人雖口頭表示欲配合進行酒測,然卻遲遲不肯行動,而雖曾於酒測過程中雖曾有數次對酒測器進行吹氣,然吹氣之時間甚短,爾後即堅持表示欲走直線,而不願再進行酒測之情形。

(三)又異議人表示係酒測器故障,無法產生數值,故要求走直線云云,然依證人林家丞於本院調查中證述,於當天早上6 點交班時已有進行測試,當時機器正常等語,且從上開勘驗光碟之內容可知,員警依其值勤勤務之經驗認異議人雖有向酒測器吹氣數次,然使用之方式上均並非正確,故要求異議人再次使用,惟遭異議人拒絕,是可知異議人在酒測過程中確實有採取消極不配合之態度,異議人拒絕接受酒測之事實甚明,益徵證人林家丞證述異議人拒絕接受酒測之經過,堪信為真實。至異議人認員警攔檢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下稱釋字第535 號解釋)之意旨,惟按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釋字第535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依證人林家丞之證述,其於巡邏時見異議人騎乘機車有搖擺不定之情形,遂進行攔檢,是員警就異議人進行攔檢乃是客觀上認異議人有酒後駕車之高度可能性,始要求異議人進行酒測,且依勘驗光碟之內容,其行使之手段亦無逾越必要之程度,是異議人稱本次攔檢舉發係有違釋字535 號解釋意旨,顯非可採。另異議人辯稱員警另可採取抽取血液以測定血液中酒精濃度值,或應將異議人帶回警局之方式,而非逕行認定異議人拒絕酒測而進行舉發云云,惟查證人林家丞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通常於何種情形下才會以抽血方式測定血液中酒精值?)有兩種情形,但都是在車禍時,第1 種是當事人已經無法以嘴巴吹氣以測出酒測值時;另一種則是當事人不願意配合酒測時。(問:何種情形下才會將當事人帶回警局?)無法辨識當事人身份請消極不配合勤務時,而當時異議人有出示證件,且並無妨害公務之情形,故毋庸將異議人帶回警局確認身份等語。是依本件情形,員警任異議人毋庸且無必要進行抽取血液或帶回警局以進行身分確認,況進行酒測器以確認酒測值實屬確知異議人是否有酒後駕車之最小侵害手段,是異議人以上開情詞置辯,亦非可採。

(四)綜上,異議人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