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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6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22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峯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峯慶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卷附申請人為「葉振昌」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申請人為「施心怡」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1 紙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共4 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更正及補充為「由『小凱』將葉振昌、施心怡之身分證、健保卡( 此2 人之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於98年10月24日為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竊取得手) 影本各2份」,第7 行補充更正為「交給廖峯慶欲持向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第12行更正為「將上開葉振昌、施心怡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各2 份分別黏貼於上開申請人為葉振昌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申請人為施心怡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共4 紙上」;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施心怡於警詢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

二、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指之文書,除必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必須存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時,該等記載方可認為係文書,否則若僅為表彰某人簽名意思之署名或簽押,並不具有表彰一定制作名義人存在,該等記載即無從認為係刑法上之文書,而只能認為係單純之署押,是按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捺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之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即不另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綽號「小凱」之成年男子間就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是渠等於上開預付卡申請書上偽造「葉振昌」、「施心怡」簽名、指印之行為,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偽造私文書行為,偽造上開預付卡申請書4紙,係同時侵害葉振昌、施心怡等2 人之權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偽造私文書罪,屬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較重而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足矣。爰審酌被告圖謀一己之私利,竟為本件偽造私文書犯行,侵害被害人法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上開申請人為「葉振昌」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申請人為「施心怡」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及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各1 紙共4 紙,均為被告與共犯「小凱」所有,係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諭知沒收;又上揭偽造預付卡申請書4紙上所含偽造之簽名及指印,原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惟因所附麗之上開偽造預付卡申請書4 紙業經宣告沒收,自毋庸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阮蘭翔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26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