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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77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乙○○前於㈠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六簡字第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㈡㈢二罪,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83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與上揭㈠之罪所判處之刑接續執行,於95年1 月26日假釋出監,併交付保護管束,迄至95年7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其向友人陳榮助借用之車號SZ-6899 號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牌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8年6 月下旬,在雲林縣大埤鄉興安村興安117 號丙○○住處,竊取丙○○所有車牌UK-2699 號2 面,得手後,懸掛在前述黑色自用小客車上;另於98年7 月11日下午3 時許,乙○○無照駕駛前述懸掛竊得車牌UK-2699 號之黑色自用小客車搭載曾文賢,沿嘉義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嘉義市○○街與崇文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適甲○○騎乘車號06 3-BYM號機車搭載其子楊宗霖,沿嘉義市○○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脛骨與腓骨幹之閉鎖性骨折、左小腿挫傷之傷害;詎乙○○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應停留現場處理傷者就醫事宜及接受員警調查,竟未下車對甲○○採取任何必要之救護措施,復未報警處理,或留在現場處理車禍相關事宜,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逃離現場。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甲○○、證人即被害人丙○○、證人曾文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15張。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4 、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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