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清安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第一五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美工刀及鉗子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與戊○○、丁○○及丙○○(以上三人另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結)四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危害人身安全,作為兇器使用之美工刀及尖嘴鉗各一支,分別騎乘二部機車,前往雲林縣大埤鄉○○村○○街三號「鈺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共同竊取該公司所有置於工廠內之鋁製片二塊及鐵條一塊等物,嗣經警據報趕至現場查獲,並逮捕戊○○及乙○○,丁○○及丙○○則逃離現場。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之指訴、證人李崑成、陳明宏、林小清、黃振城之證詞;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⑷現場照片四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