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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960

號、第15710 號、第1529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1 月23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竊盜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竊盜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得手。嗣分別以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即證人丁○○、甲○○、乙○○、戊○○分別於警詢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且曾因竊盜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檢束,再度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原不宜寬縱,惟念被告自警詢之初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竊時所使用之如附表「竊盜方式」欄所示之鑰匙,因均未扣案,且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竊盜時間、地點   │被害人│竊盜方式、竊得財物及查│ 主文欄   │
│號│                  │      │獲經過                │          │
├─┼─────────┼───┼───────────┼─────┤
│一│98年8 月27日晚間9 │丁○○│丙○○於左揭時間、地點│丙○○竊盜│
│  │時許前某時,在新竹│      │,見丁○○所有,車牌號│,累犯,處│
│  │市○區○○路192 巷│      │碼為JX-3098 號自用小客│有期徒刑伍│
│  │46號旁            │      │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月,如易科│
│  │                  │      │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罰金,以新│
│  │                  │      │所有,持自備之鑰匙1 支│臺幣壹仟元│
│  │                  │      │(未扣案,乏確據證明尚│折算壹日。│
│  │                  │      │屬存在)打開車門進入車│          │
│  │                  │      │內後,再以上開鑰匙啟動│          │
│  │                  │      │電門而竊取該自用小客車│          │
│  │                  │      │,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嗣於98年9 月2 日上午10│          │
│  │                  │      │時許,警方在桃園縣八德│          │
│  │                  │      │市桃園大圳邊尋獲前開遭│          │
│  │                  │      │竊之自用小客車後,採集│          │
│  │                  │      │車上遺留之煙蒂上之DNA │          │
│  │                  │      │,經鑑驗比對後與丙○○│          │
│  │                  │      │之DNA 型別相符,始查悉│          │
│  │                  │      │上情。                │          │
│  ├─────────┴───┴───────────┴─────┤
│  │證據:                                                        │
│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26日刑醫字第0990045191號鑑定書│
│  │  (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查卷第23至25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見99年度│
│  │  偵字第15290 號偵查卷第26至30、3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99年1 月19日刑醫字第0980179863號鑑驗書(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
│  │  號偵查卷第52至53頁)。                                      │
│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
│  │  查卷第31頁)。                                              │
├─┼─────────┬───┬───────────┬─────┤
│二│98年11月2 日上午11│甲○○│丙○○於左揭時間、地點│丙○○竊盜│
│  │時許,在桃園縣龜山│      │,見呂學穎所有、現由呂│,累犯,處│
│  │鄉○路村○街141 號│      │學郁使用之車牌號碼為8N│有期徒刑伍│
│  │旁                │      │-4373 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月,如易科│
│  │                  │      │未上鎖停放於該處,認有│罰金,以新│
│  │                  │      │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臺幣壹仟元│
│  │                  │      │法之所有,先徒手打開車│折算壹日。│
│  │                  │      │門進入車內後,再持自備│          │
│  │                  │      │之鑰匙1 支(未扣案,乏│          │
│  │                  │      │確據證明尚屬存在)啟動│          │
│  │                  │      │電門而竊取上開自用小貨│          │
│  │                  │      │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嗣於98年11月3 日晚間│          │
│  │                  │      │11時許,警方在臺北縣三│          │
│  │                  │      │峽鎮○○路○段138 巷1 │          │
│  │                  │      │弄路口尋獲前開遭竊之自│          │
│  │                  │      │用小貨車後,採集車上遺│          │
│  │                  │      │留之已使用過之衛生紙上│          │
│  │                  │      │之DNA ,經鑑驗比對後與│          │
│  │                  │      │丙○○之DNA 型別相符,│          │
│  │                  │      │始查悉上情。          │          │
│  ├─────────┴───┴───────────┴─────┤
│  │證據:                                                        │
│  │㈠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9年度偵字第14960 號偵查卷第8 頁)。      │
│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26日刑醫字第0990045191號鑑定書│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9年3 月4 日北縣警鑑字第0990033581號鑑驗書│
│  │  (見99年度偵字第14960 號偵查卷第9 至11頁背面)、臺北縣政府警│
│  │  察局三峽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1496│
│  │  0 號偵查卷第13、25頁)、現場採證照片(見99年度偵字第14960 號│
│  │  偵查卷第18至19頁)。                                        │
│  │㈢失車- 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見99年度偵字第14960 號偵查卷第14、│
│  │  15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見99年度偵│
│  │  字第14960 號偵查卷第16、17頁)。                            │
├─┼─────────┬───┬───────────┬─────┤
│三│98年11月3 日上午8 │乙○○│丙○○於左揭時間、地點│丙○○竊盜│
│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      │,見乙○○所有,車牌號│,累犯,處│
│  │市○○路54號前    │      │碼為9977-PD 號自用小貨│有期徒刑伍│
│  │                  │      │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月,如易科│
│  │                  │      │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罰金,以新│
│  │                  │      │所有,持自備之鑰匙1 支│臺幣壹仟元│
│  │                  │      │(未扣案,乏確據證明尚│折算壹日。│
│  │                  │      │屬存在)打開車門進入車│          │
│  │                  │      │內後,再以上開鑰匙啟動│          │
│  │                  │      │電門而竊取上開自用小貨│          │
│  │                  │      │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嗣於98年11月29日上午│          │
│  │                  │      │8 時45分許,警方在桃園│          │
│  │                  │      │縣八德市東西向高架橋下│          │
│  │                  │      │尋獲前開遭竊之自用小貨│          │
│  │                  │      │車後,採集車上遺留之啤│          │
│  │                  │      │酒罐瓶口上之DNA 及瓶身│          │
│  │                  │      │上檳榔汁之DNA ,經鑑驗│          │
│  │                  │      │比對後與丙○○之DNA 型│          │
│  │                  │      │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          │
│  ├─────────┴───┴───────────┴─────┤
│  │證據:                                                        │
│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26日刑醫字第0990045191號鑑定書│
│  │  (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查卷第23至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警察局99年1 月19日刑醫字第0980179863號鑑定書(見99年度偵字第│
│  │  15290 號偵查卷第52至53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
│  │  勘察報告、勘察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  │  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查卷第45至49、51頁)。              │
│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
│  │  查卷第50頁)。                                              │
├─┼─────────┬───┬───────────┬─────┤
│四│99年3 月2 日晚間10│戊○○│丙○○於左揭時間、地點│丙○○竊盜│
│  │時許前某時,在桃園│      │,見戊○○所有,車牌號│,累犯,處│
│  │縣八德市○○路238 │      │碼為LR-5806 號自用小客│有期徒刑伍│
│  │巷50之4 號前      │      │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月,如易科│
│  │                  │      │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罰金,以新│
│  │                  │      │所有,持自備之鑰匙2 支│臺幣壹仟元│
│  │                  │      │(均未扣案,乏確據證明│折算壹日。│
│  │                  │      │尚屬存在)打開車門進入│          │
│  │                  │      │車內後,再以上開鑰匙啟│          │
│  │                  │      │動電門而竊取該自用小客│          │
│  │                  │      │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  │                  │      │。嗣於99年3 月15日下午│          │
│  │                  │      │2 時30分許,警方在桃園│          │
│  │                  │      │縣八德市○○路與銀和街│          │
│  │                  │      │路口尋獲前開遭竊之自用│          │
│  │                  │      │小客車後,採集車上遺留│          │
│  │                  │      │之煙蒂上之DNA ,經鑑驗│          │
│  │                  │      │比對後與丙○○之DNA 型│          │
│  │                  │      │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          │
│  ├─────────┴───┴───────────┴─────┤
│  │證據:                                                        │
│  │㈠贓物認領保管單(見99年度偵字第15710 號偵查卷第23頁)。      │
│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 月14日刑醫字第0990055314號鑑定書│
│  │  (見99年度偵字第15710 號偵查卷第25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識│
│  │  課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採證照片(見99年度偵字第15710 號偵查│
│  │  卷第26至28頁)。                                            │
│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4 月26日刑醫字第0990045191號鑑定書│
│  │  (見99年度偵字第15290 號偵查卷第23至25頁)。                │
│  │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99年度偵字第15710 號偵│
│  │  查卷第24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