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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8 號),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內含海洛因殘渣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內含海洛因殘渣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㈠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㈡於81年間又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於82年間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上開㈡、㈢3 罪刑嗣經法院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與上開㈠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9 月接續執行,於84年10月28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5 年3 月又8 日。㈣於85年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刑4 年確定;㈤於86年間再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㈣、㈤2 罪刑與前揭殘刑有期徒刑5 年3 月又8 日接續執行,於92年4月25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4 年3 月又21日。另於86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907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9年4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㈥再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即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㈦於93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㈥、㈦2 罪刑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7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揭殘刑有期徒刑4 年3 月又21日接續執行,刑期原應至98年9 月15日,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上開㈠至㈤8 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09號裁定各減刑2 分之1 ,並就㈠、㈡及㈢暨㈣、㈤減刑後之罪刑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1 年9 月又15日、2 年3 月確定;㈥、㈦2 罪刑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裁定各減刑2 分之1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96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稱安非他命,本院應予更正)之犯意,於99年1 月9 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2巷7 號住處內,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9年1 月12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31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內含海洛因殘渣分裝袋1 只。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5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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