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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子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7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高子員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驗餘總淨重肆拾點陸陸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叁拾柒點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子員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7年9 月19日確定,並於97年11月13日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同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0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2 月23日確定,並於98年7 月20日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同年2 月間另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92號審理中,因上開各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將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僅能扣除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 月13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站後站附近某處,收受某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所託,代為保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總淨重40.66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37.92 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4 個),達一定數量二十公克以上,旋即非法持有之。嗣於99年5月14日21時45分許,在桃園縣○○市○○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子員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 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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