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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792號),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626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1 月8 日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2年8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2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即於95年間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有下列犯行:㈠於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板橋地院)以84年度少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確定,嗣因緩刑期內更犯罪,經本院以87年度撤緩字第4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㈡繼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5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96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於86年間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板橋地院以87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3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於86年間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87年度板簡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㈡㈢㈣三罪刑,嗣經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又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6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撤銷緩刑後之有期徒刑3 年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於89年5 月11日縮刑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20日;㈥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1年度板簡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20日接續執行,於94年8月1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9 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10月9 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254 巷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預備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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