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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002號),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士林地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09 號裁定令入戒治出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7年7 月3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5至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月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繼於86至87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69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高等法院以89年度聲字第456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於92年2 月14日縮刑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5年5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9 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路169 巷69弄2 號5 樓住處內,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翌(10)日晚間7 時30分許,與黃于芳共同搭乘不知情之許應枝所駕駛牌照號碼為9627-KR號之自用小客車,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91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68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378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另扣案之葡萄糖1 包雖屬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石曉芸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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