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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8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26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9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2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2 月21日停止處分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1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9 月30日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93至94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1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05號判決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開93年至96年所犯共六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93至94年間所犯二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95與96年所犯共四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於98年9 月1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3 月20日晚間6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吸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 月20日下午2 時許,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1108號8 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5 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52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原毛重0.22公克,驗餘毛重0.2097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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