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就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98年度執字第14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間起至95年11月27日止,因犯賭博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8年8 月6 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98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又其於緩刑前之97年2 月間至97年5 月1 日止,因故意犯賭博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在案,於99年4 月24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先於93年間起至95年11月27日止,在電動賭博機台性質之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 號之「遊兵電子遊戲場」擔任現場負責人在先,復於案件擊屬審理中之97年2 月間至97年5 月1 日止,在咫尺之隔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 段76巷25之29號之電動賭博機台之「超級贏家電子遊戲場」擔任現場負責人,可見其全無悔改之意,受刑人並未因受到前案刑事追訴而有檢束行為反省之意,並且心存僥倖,其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