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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雅婷陳威帆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廖仁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表示隨後補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規定,於同年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7 日送達與上訴人住所同居且有辨別事理能力之配偶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併計在途期間,已於同年9 月1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黃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