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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7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3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於99年4 月14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10月13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3年10月13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3年10月13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3年10月13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法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72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