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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蕭世昌蔡世芳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傷害」

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毛松廷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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