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經本院裁定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8 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