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年2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6 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2年5 月20日某時(聲請書附│ │ │96小時內某時 │表誤贅載91年11月中旬至91年│ │ │ │12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207號 │度偵字第932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66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67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31日 │97年6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6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96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3日 │99年6月2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不予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