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551號、97年度壢簡字第2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於99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80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6 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