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所示各罪,其所宣告之刑原即均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號│ │ │(民國) │案號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 月7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8 月20日││ │制條例第10│9 月 │下午1 時40分│98年度審訴字第 │ ││ │條第1 項 │ │許為警採尿時│610 號刑事判決 │ ││ │ │ │起回溯2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刑法第325 │有期徒刑│98年2 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10月5 日││2 │條第1 項 │11月 │ │98年度訴字第179 │ ││ │ │ │ │號刑事判決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 月15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9年2 月22日││3 │制條例第10│9 月 │晚上9 時40分│第2578號刑事判決│ ││ │條第1 項 │ │許為警採尿時│ │ ││ │ │ │起回溯2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 月15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9年2 月22日││4 │制條例第10│8 月 │晚上9 時40分│第2578號刑事判決│ ││ │條第2 項 │ │許為警採尿時│ │ ││ │ │ │起回溯96小時│ │ ││ │ │ │內之某時 │ │ │├─┼─────┼────┼──────┼────────┼──────┤│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 月6 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9年3 月22日││5 │制條例第10│9 月 │晚上8 時許 │第2292號刑事判決│ ││ │條第1 項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