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