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99年2 月15日」之記載,更正為「98年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99年2 月15日」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更正為「98年2月1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