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3 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須在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 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9年2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因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則該罪自不得認已執行完畢,一併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