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126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加重竊盜、施用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共同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 │ │ │ │扇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12月20日凌│民國97年8 月30日凌│民國97年8 月30日凌│ │ │晨1 時許 │晨3 時許 │晨5 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 │ │309 號 │271 號 │271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8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2月5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8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3月3日 │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國98年11月16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8 月27日某│民國97年8 月29日某│民國97年11月8 日上│ │ │時起至97年8 月28日│時 │午11時許 │ │ │間某時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 │ │8365號 │8365號 │863 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6月30日 │民國98年6月30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11月8 日下│民國97年11月8 日下│民國97年11月8 日下│ │ │午2 時24分許 │午3 時9 分許 │午3 時19、20分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 │ │863 號 │863 號 │863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8 月28 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