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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126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加重竊盜、施用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共同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
│              │                  │                  │扇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12月20日凌│民國97年8 月30日凌│民國97年8 月30日凌│
│              │晨1 時許          │晨3 時許          │晨5 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
│              │309 號            │271 號            │271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8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2月5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8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97年度易字第3467號│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3月3日    │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國98年11月16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8 月27日某│民國97年8 月29日某│民國97年11月8 日上│
│              │時起至97年8 月28日│時                │午11時許          │
│              │間某時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
│              │8365號            │8365號            │863 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6月30日   │民國98年6月30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訴緝字第177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11月8 日下│民國97年11月8 日下│民國97年11月8 日下│
│              │午2 時24分許      │午3 時9 分許      │午3 時19、20分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
│              │863 號            │863 號            │863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8 月28 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民國98年8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98年度審訴字第1865│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國98年12月28日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