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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2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572 號判決漏未論被告以累犯而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572 號判決主文欄雖漏未記載「累犯」二字,然在事實欄、理由欄、斷論法條欄均已敘述被告為累犯之事實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是主文欄之上開漏載僅屬文字之疏漏,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僅為判決更正之問題,並非未經論以累犯,或未依法加重之問題。綜此,本件情形與刑法第48條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聲請尚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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