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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9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3月12日   │99年3月12日       │   99年5月10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318號        │字第1318號        │字第2504號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
 │ 事 │        │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99年6月30日    │   99年6月30日    │    99年8月27日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
 │ 判 │        │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6月30日    │   99年6月30日    │    99年8月27日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