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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9年4 月9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7年10月27日下午15時5 │97年12月22日下午4 時許│
│              │分許在警局內採尿前4 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
│              │內之某日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5月14日           │99年6月1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           │99年6月1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於│                      │
│              │99年4 月9 日因徒刑易科│                      │
│              │罰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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