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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順發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發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嗣因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75日,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順發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18日以96年度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確定,受刑人並於97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 月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終結日為101 年2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07號函暨所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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