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譚承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承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承開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4816號 │├───────┬───────────┬───────────┤│編 號│ 壹 │ 貳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玖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3日 │98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5467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856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30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856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2日 │同左 │├──┴────┼───────────┼───────────┤│編 號│ 叁 │ 肆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犯 罪 日 期│99年3 月20日採尿回溯26│99年3月20日 ││ │小時內某刻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51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953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9年7月16日 │同左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