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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7年6月25日間」應更正為「97年7月24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7年12月19日間」應更正為「98年2月12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另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致生須定其應執行之刑必要,從而遵循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同執行便可,無庸再贅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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