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榮澤吳宗航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自訴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雖經委任何一芃律師為代理人,惟嗣何一芃律師具狀陳報已解除委任,此有民國99年5月13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是自訴程序與法定要件顯有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進行本件訴訟,逾期不委任,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