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 自訴人
-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雖經委任何一芃律師為代理人,惟嗣何一芃律師具狀陳報已解除委任,此有民國99年5月13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是自訴程序與法定要件顯有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進行本件訴訟,逾期不委任,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