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秀子
- 選任辯護人
- 丁福慶律師
- 被告
- 王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黃秀子、王俊華被訴部分管轄錯誤,就黃秀子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王俊華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於民國94年1月至4月間,被告黃秀子身為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51之1號臺灣本因坊有限公司(下稱本因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本因坊公司於此期間內未與坤川科技有限公司(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坤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坤川公司)具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基於逃漏稅捐、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此期間內取得由坤川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遂以前開不實發票作為本因坊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會計憑證、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藉以扣抵銷項稅額新臺幣(下同)7,083元,足以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之公平性與正確性,藉此不正方式逃漏稅捐,因認被告黃秀子涉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㈡被告王俊華則係經營電腦零件之桃園地區批發商,於94年9月間,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坤川公司與睿瑪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瑪公司)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為圖達成得和睿瑪公司交易電腦零件之需要,遂以發票金額4%至4.5%間之代價向董桓易(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購買由坤川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轉將前開發票交給睿瑪公司之負責人林新育(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供其充作進項憑證,因認被告王俊華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參照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即知。觀以本案起訴繫屬之時點乃99年9月6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附起訴資料函文上蓋本院收狀戳日期足憑,然查:㈠被告黃秀子於本案起訴時之住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境內,至其居所同在該處,更未身處在監在押狀態,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復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綦詳,又核檢察官起訴書所列及被告黃秀子自承之犯罪地點皆在臺北市區範圍,析其被訴罪名性質洵屬即成犯,既於行為完成時犯罪便告成立,犯罪地當為前開臺北市區範圍之地點無疑;
㈡被告王俊華於本案起訴時之住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境內,至其居所同在該處,更未身處在監在押狀態,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復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甚詳,遍閱檢察官起訴書漏未敘明被告王俊華之犯罪地點,又經其再三否認有何購買不實發票、轉交不實發票之犯罪事實或行為處所,無法徒以其所經營但與本案犯罪無關之業務地區廣布桃園縣市率爾認定犯罪地點。綜上,本案有關被告黃秀子、王俊華被訴部分之犯罪地及其等於案件起訴繫屬時之住居所所在地俱非位在本院轄區,茲檢察官對此部分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兼就被告黃秀子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就被告王俊華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黃秀子被訴部分┌─────────┬────┬──┬───────┬───────┐│營 業 人 名 稱│開立時間│張數│銷 售 額│營 業 稅 額│├─────────┼────┼──┼───────┼───────┤│坤川科技有限公司 │94年4月 │ 3張│ 14萬1,647元│ 7,083元│└─────────┴────┴──┴───────┴───────┘附表二:被告王俊華被訴部分┌─────────┬────┬──┬───────┬───────┐│營 業 人 名 稱│開立時間│張數│銷 售 額│營 業 稅 額│├─────────┼────┼──┼───────┼───────┤│坤川科技有限公司 │94年10月│ 3張│ 125萬4,000元│ 6萬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