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徐培元、廖珮伶、陳麗芬
- 被告陳天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4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印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4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天印於民國93年9 月24日至94年12月1 日擔任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街182 號1 樓之「山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玉公司」)之負責人(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時為93年9 月23日至94年3 月9 日,山玉公司之地址為臺中市○區○○○街204 號1 樓),為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所經營之山玉公司與啟力工程有限公司、敏勝企業社、中大資通有限公司及銀貂健康實業有限公司間並無進貨事實,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於等擔任山玉公司負責人期間,自各該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新臺幣(下同)41 萬3,240元之營業稅額(取得進項憑證逃漏稅捐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及以補充理由書為減縮);又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山玉公司與臺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全球數位頻道股份有限公司、東禓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敏盛企業社等各公司間,均無銷售之營業行為,於領得統一發票後,即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山玉公司名義,填載以上開臺灣捷豹興業有限公司為買受人及銷貨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再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共計逃漏49萬2,662 元之稅捐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開立發票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及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於94年1 、2 月間,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山玉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東禓公司為買受人之不實統一發票4 紙,交付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再由東禓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藉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東禓公司逃漏13萬4,961 元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為被告係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罪嫌(逃漏稅捐罪部分業經減縮)、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記載帳冊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於起訴時,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街130 號3 樓之2 ,業經被告陳明在卷,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是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二)又被告於擔任山玉公司負責人期間,山玉公司之營業處所係在臺中市○區○○○街204 號1 樓,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在卷可稽,公訴檢察官復於準備程序,減縮逃漏稅捐罪之起訴法條,是檢察官僅起訴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矧之起訴書未說明填製及交付發票之地點,而被告於偵查中及準備程序中均自承當時其在臺中,並未到過桃園,其是委託李素幸處理,故此部分亦無從認定犯罪行為地為本院轄區。(三)綜上所述,本案於檢察官起訴時,因被告住所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揆之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陳 麗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附表: ┌────┬─────┬─────┬────┐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 稅 額 │ ├────┼─────┼─────┼────┤ │94年1月 │DU00000000│699,550 元│34,978元│ ├────┼─────┼─────┼────┤ │94年1月 │DU00000000│592,560 元│29,628元│ ├────┼─────┼─────┼────┤ │94年2月 │DU00000000│599,500 元│29,975元│ ├────┼─────┼─────┼────┤ │94年2月 │DU00000000│807,590 元│40,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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